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厦环评〔2016〕75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厦府〔2016〕186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简化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办事创业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6〕87号)文件精神,我局积极推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许可事项办理规范化,不断提升审批服务水平。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取消前置中介服务。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厦府〔2016〕186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许可事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中要求配套建设环保设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提供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自2016年11月14日起,各驻区分局在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许可事项时,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二、做好过渡期的衔接。因政府采购服务涉及招投标的程序,需要一定的周期,为保障申请人的权利,过渡期间,若申请人自行委托监测机构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的,其所提交的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仍然可以作为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依据,各分局可以依法采信,无需再次委托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关于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我局将另行通知。对于过渡期间提出验收申请,又没有自行委托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的建设项目,各分局应当依法受理,并对项目环评文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凡属《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简化生态类部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程序的通知》(厦环评〔2015〕16号)文件要求,不需要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办理。对需要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的建设项目,可以启动特殊程序申请暂停审批时间,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并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待政府采购服务明确监测机构后,一并委托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并根据验收监测或调查结论依法进行审批。
三、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各驻区分局要严格按照我局发布的权力清单、服务指南和审查工作细则,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许可事项的办理。根据《厦门市环境保护关于调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厦环法〔2016〕20号)要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许可的实施部门为各驻区分局,由环评处对口负责业务指导。因市局无该事项的办理权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许可全部按照属地化管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负责办理,上级委托我局办理的验收事项由项目所在地分局负责受理、审批,环评处落实跟踪指导。对涉及跨区的建设项目,由环评处牵头办理,环评处根据项目的类型、建设地点和各区工程量占比,指定一个分局进行受理、审批。
四、加强市区联动服务。根据《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市区联动推进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厦环评〔2016〕43号)要求,环评处、各分局要积极配合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务中心推进联合验收工作。
五、强化网上办事服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许可前置审批中介服务改革后,要求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将进一步简化,环评处、各分局要结合网上审批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该事项网上办事服务星级标准,探索推进全流程网上办理。
六、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根据环保部印发的《“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十三五”期间将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许可,环评处、各分局要进一步领会、深化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许可的改革精神,总结经验,不断探索,先行先试,确保验收许可取消后各项环保工作能够有效衔接。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许可办事指南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许可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与编号
(一)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许可
(二)编号:各分局按各区中心要求填写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审批单位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各分局
四、审批对象
法人、个体工商户
五、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八)《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九)《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
六、申请条件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
(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涉及跨区的建设项目由市环保局指定分局受理。
八、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或《生态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表(简化类)》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原件一式二份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应附委托书(原件,一式一份)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
(四)信息公开承诺书(原件,一式一份)。
注:申请材料中属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
(一)窗口收件受理;
(二)审查;
(三)审批
(四)窗口出文取件。
(一)法定时限:30日(不包含公示时间)
(二)承诺时限:25个工作日,简化生态类项目20个工作日,登记表项目5个工作日(登记表项目不公示)
承诺时限包含受理公示10个工作日、拟审批公示5个工作日、审批10个工作日(简化生态类5个工作日),不包含委托开展验收监测(调查)、听证(若有,需2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现场整改的特殊环节所需要时间。
不收费。
(一)办理地址
思明分局:思明区莲前西路859号11楼(莲前街道办事处)
咨询电话:0592-5195398
湖里分局:湖里区安岭二路106号湖里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20号窗口
咨询电话:0592-5383519
集美分局: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之1行政服务中心1层24、25号窗口
咨询电话:0592-6195254/6195299
海沧分局: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三层环保窗口
咨询电话:0592-6803003
同安分局:同安区银湖中路152号同安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咨询电话:0592-7122938
翔安分局:翔安区新店路2009号人力资源大厦二楼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咨询电话:0592-7614869
(二)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思明分局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8:00-12:00
下午 14:30-17:30(冬令作息)
15:00-18:00(夏令作息)
(三)网站地址
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址:www.xmas.gov.cn
市环保局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www.xmepb.gov.cn
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7703900
市效能投诉中心网址:www.xn.xm.gov.cn/wyts/
十三、流程图